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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1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经营成本上涨、市场消费不振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仍存在政策获得感不强、流动性不足等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提振经营信心,持续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为推动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举措,着力降成本、稳经营、减负担、优环境、拓空间、促发展,打造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条,全力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强化保险保障作用等政策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

       二是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针对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提供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加强征信管理服务,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等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多措并举缓解资金的压力。

       三是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持续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抓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增值税减免及优惠、契税优惠,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四是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通过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落实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五是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丰富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种类,从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支持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提供质量技术帮扶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强化计量服务支撑等方面,促进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构建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小个专”党建指导站等措施,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

       三、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主要体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个体工商户在当前及长远发展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立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成本高、金融服务力度小、创业信心不足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从降本增效提质等多个层次,着力打出政策的组合拳,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稳经营增信心。

       二是着眼高质量发展。从推动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发挥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等工具综合作用上持续用力,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竞争力,助力他们行稳致远。

       三是力求精准务实。坚持措施务实管用。如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困难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通过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等方式减轻个体工商户还款压力;设立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缓缴期等等。政策指向明确,贴合实际需求,有利于精准扶持。

       四是突出系统集成。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财政、人社、发改等多个部门的最新扶持措施,通过本地政务信息化平台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协同实现,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帮扶的“量身定制”。

       五是体现深圳特色。《若干措施》在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更细化具体、更贴合本地实际的政策举措,如“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i深圳”和“深i企”门户、“深圳产品学校”、全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批服务等政策内容,彰显深圳特色。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附件: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条文解读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底。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解读】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出台《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扩大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允许22个困难行业及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缓缴2022年一定期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分期和逐月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另外,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鼓励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解读】本条措施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要求,通过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欠费违约金,欠费不停供,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使用成本。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

       【解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鼓励保险公司丰富个体工商户保险产品服务供给,推广服务个体工商户的物流运输、知识产权、营业中断、产品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推出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保险机构应积极协助投保主体开展风险减量相关工作,通过扩展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形式等方式方法,满足社会公众对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需求和期盼,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解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的要求,降费让利政策主要包括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和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其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期限为三年。上述降费措施旨在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营商环境。

       6.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深入实施“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将精准的惠企政策和专属的金融服务直达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解读】为缓解政银保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深入实施“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组建“政府+监管+银行+保险”金融服务团队,走进产业园区、协会商会、重点商圈,分区域、分主题开展政策宣讲和金融服务对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将精准的惠企政策和专属的金融服务直达个体工商户,打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对于个体工商户“授信难”的问题,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把纳税、吸纳就业、经营能力、信用状况等作为个体工商户授信的重要依据,综合运用社保数据、商户交易数据、资金流等信息,优化信用评价、授信管理、风险评估和信贷机制流程,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并鼓励发展续贷、随借随还等服务,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困难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通过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率。

       【解读】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个体工商户“小、急、频”特点的融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将结合个体工商户困难和痛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合理展期等方式减轻融资成本压力。同时,将政府应融资担保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重要增信工具,帮助个体工商户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

       8.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解读】根据《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0〕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规定,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申请最高6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50BP,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9.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建立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促进个体工商户融资信贷。

       【解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推动建立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评价评级并共享给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融资信贷。

       10.便利跨境业务线上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结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

       【解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通过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合规结算渠道,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积极支持相关市场主体“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1.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解读】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只要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均可适用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政策。本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1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解读】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将与个体工商户联系较为紧密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便于纳税人对照享受。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等,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事上述业务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根据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因此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4.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继续免征个体工商户转移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我国契税税率为3%至5%),通过实施免征契税政策,可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资产转移成本,促进优化整合资金、资源,方便灵活经营。

       15.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围,按顶格50%幅度减征,并可叠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以最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16.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相关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项措施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执行,以每户每年14400元幅度扣减。本措施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7.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掌上微信办、银行网点办、自助机24小时办等办理渠道。实现变更经营者全程网上办理,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实现电子照章免费发放,推进电子照章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

       【解读】2018年12月深圳市推出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进入“商事登记微申报”页面,实名认证后即可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020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正式推出深圳市“政银通注册易”商事登记模式,将“商事登记+智能审批”进一步延伸到银行自助终端,利用银行网点的智慧柜员机实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自助化办理。2022年11月全市108台营业执照自助机同时上线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功能,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自助办照服务。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深圳市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电子招投标、商事登记系统、电子印章业务、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录认证、中小企业融资、烟草许可证办理和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等7种场景。深圳市为市场主体免费发放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电子印章可应用于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社保局、交通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交易集团、水务集团、前海商秘、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政务、公共服务、商务领域的部分业务。

       18.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推行微小餐饮(50平方米以下)告知承诺制。对非承诺制许可的申请单位实行远程视频核查,足不出户零接触办证。对餐饮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线考试、免费发证。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解读】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自动获取。开办餐饮(50平方米以下)承诺即准营,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小餐饮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在食品经营许可领域全面推进远程视频核查、不见面审批。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办证“公益咨询”服务、成立志愿服务队、开设志愿服务窗口,为个体工商户办理食品经营、计量认证、合同备案、农业畜牧业经营许可备案提供行政审批咨询和事前合规指引。创新个体餐饮许可“邮箱审图”,推广“邮箱审图”服务,为餐饮个体工商户提供平面图审查服务。向个体工商户提供多样化审批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大证点评”许可论策专场服务;建立与个私协等行业协会工作衔接机制,精准掌握个体经营者在许可审批领域的需求,定制事前合规辅导;利用“小个专”党委、重点园区服务等平台,以及上门服务,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推荐各类政策举措,提供审批政策工具包,提升个体工商户政策获得感。

       19.进一步放开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行业领域。探索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扩大放开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建立以经营范围作为核心数据的个体工商户模型,探索个体工商户新兴行业及特色行业个性化经营范围备案和自主公示,实现政策定制化推送。

       【解读】深入落实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惠台政策措施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登记办法,优化服务措施,为港澳台居民创办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条件,更好地支持鼓励港澳台居民特别是青年群体来深创业投资。另外,充分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的体制机制优势,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新兴行业及特色行业个性化经营范围登记,满足“20+8”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商事登记需求,推动新兴产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20.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减少对“守法者”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建立逾期未年报的容错机制。对个体工商户解除经营异常状态、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修复需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解读】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个体工商户提高信用水平,提升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坚持包容审慎原则,通过优化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机制,缩短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等方式,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重塑良好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1.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等领域的部分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解读】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政策关怀,享受和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待遇。同时,通过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收费进行检查,能够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主动帮扶指导、宣传教育、警示风险、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严格依法不予处罚,让当事人真切感受执法的温度。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22.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开通“个转企”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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